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王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且发生事故后积极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种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王某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案发后拨打110及120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尉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种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 王志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