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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太康县百诚达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百诚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双方理应恪守。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同时向雷某公司及百诚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问题。被告雷某公司收到转让通知书并在回执上盖章,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已对债务人即被告雷某公司生效。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保理首付款的合同义务,然在保理合同载明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之前,被告雷某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原告根据约定有权向百诚公司就雷某公司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并要求雷某公司偿还已受让的应收账款。但是,根据双方保理合同关于反转让的相关约定,反转让的实质生效要件为卖方即百诚公司足额支付反转让款和全部到期未付款。本案中,原告在约定的反转让事由发生后向百诚公司发出反转让通知书,直至诉前,百诚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本案中的反转让未生效,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从属的权利也未由原告回转至百诚公司。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反转让生效之前,保理商仍享有该已受让应收账款及其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保理商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买方偿还拖欠的已受让应收账款,并同时要求卖方足额支付反转让款和全部到期未付款,任何一方向保理商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另一方对保理商相应的付款义务予以免除。该约定应视为对原告追索权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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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百诚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双方理应恪守。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同时向雷某公司及百诚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问题。被告雷某公司收到转让通知书并在回执上盖章,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已对债务人即被告雷某公司生效。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保理首付款的合同义务,然在保理合同载明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之前,被告雷某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原告根据约定有权向百诚公司就雷某公司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并要求雷某公司偿还已受让的应收账款。但是,根据双方保理合同关于反转让的相关约定,反转让的实质生效要件为卖方即百诚公司足额支付反转让款和全部到期未付款。本案中,原告在约定的反转让事由发生后向百诚公司发出反转让通知书,直至诉前,百诚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本案中的反转让未生效,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从属的权利也未由原告回转至百诚公司。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反转让生效之前,保理商仍享有该已受让应收账款及其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保理商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买方偿还拖欠的已受让应收账款,并同时要求卖方足额支付反转让款和全部到期未付款,任何一方向保理商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另一方对保理商相应的付款义务予以免除。该约定应视为对原告追索权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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