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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向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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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发与被害方杨某、张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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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书记员:刘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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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海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人数及程度、车辆损失情况,并考虑到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表现等情节,对其所作出的刑罚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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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尹某中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井陉县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对此作出认定,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中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巧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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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晓霞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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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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