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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法律,驾驶机动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韩某某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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