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标准的确定问题。关于借款本金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全围伟实际借款数额为180000.00元,应当按照该额度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利息的标准确定的问题,应当根据本案一审受案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按每元月息3分结算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二者利息差额12000.00元(200000.00元×0.03元×8个月-180000.00元×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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