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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生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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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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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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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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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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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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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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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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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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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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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恒远公司与上诉人于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该份判决已生效。对于于某某工资数额的认定,因于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恒远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同意按劳动仲裁书中工资标准执行,故一审认定的于某某工资标准为3102元,本院予以认可。于某某提交的正规票据交通费为3034.50元,因其无法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因于某某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事实存在,且恒远公司同意给付500元,故本院认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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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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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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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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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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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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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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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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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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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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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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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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