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小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小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奚小某在案发后能够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的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奚小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单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单某某家属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立军审判员杜东成审判员宋双喜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子炎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磊、杨春光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5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郭某某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后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赵某某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醉酒驾驶情节,应酌情从重。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方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出的因被告人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我公司不同意赔付商业险部分,交强险部分我公司保留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追偿权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被告人纪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方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纪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方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有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情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胡海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孙某某自首,胡海龙逃逸,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胡海龙犯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托现场群众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永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永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高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高某2、何某1合理的经济损失为824,902.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32,975.00元×20年)、丧葬费28,938.00元(4,823.00元×6个月)、被抚养人何某1生活费136,46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洪亮无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上路行驶,导致发生倪维和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崔洪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人死亡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洪亮自首,结合庭审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属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崔洪亮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上诉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上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排生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本案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等证据能证实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所提原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杨排生的死亡原因不清,证据不足,未核减受害人杨排生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错误,受害人杨排生住院7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按照77天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的证据尸体检验报告书能证实被害人的死因;被害人是因多种疾病入院治疗,身体是一个整体,治疗时应考虑整体的治疗效果,故无法核减被害人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被害人于2016年10月11日入院治疗至2016年12月26日死亡,实际住院天数为77天。综上,上诉人王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报案并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吉林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及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二年;无其他增加刑罚量的量刑情节存在,确定本案基准刑为二年;根据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五个月;根据赔偿谅解情节,减少基准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拨打救治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按限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卫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二人死亡,被告人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1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撞受伤,救治二十三天后死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其谅解,且被告人邢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张某某亲属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11月1日投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相撞,一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通行,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11月7日投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朱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智强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何智强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智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首成立,并积极支付被害人丧葬费,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智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汪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首成立,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汪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首成立,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首成立,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马某某的个人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经查实被害人马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双侧大脑半球梗死、脑干功能衰竭、腹部损伤及中枢性呼吸衰竭,经过医院全力的抢救,被害人马某乙没有存活的希望,医院告知被害人马某乙家属及被告人后,被害人马某乙的家属及被告人同意停止抢救,后被害人马某乙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马某乙的死亡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交通肇事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量刑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者麻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者麻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马者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首成立,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者麻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马者麻的个人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郝某在逃逸后又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郝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月凤在道路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肇事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月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且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王某在此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云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高云龙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被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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