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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始县人民法院(2013)鄂建始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将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任荣 审 判 员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滕 辉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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