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危害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树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树坤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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