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邓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金华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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