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车躲避其他车辆时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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