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行经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陶某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作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的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高氏兄弟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沈阳高氏兄弟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原车主没有缴纳挂靠费并私自转让车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辽AYXXXX重型自卸货车后并未进行过户登记,该车辆行驶证仍登记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同时,该肇事车辆在挂靠期间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按时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处理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范某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TMZ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肖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TMZ公司提出对汪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中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受害人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故TMZ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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