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与高某在山东无棣县郢口镇鑫岳化工厂厂区内部路面发生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参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定处理。虽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刑初11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万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故此,本院认为,万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停驶的车头牌照冀J×××××、车斗牌照冀J×××××大货车无责任。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邦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冀J×××××冀J×××××号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与高某在山东无棣县郢口镇鑫岳化工厂厂区内部路面发生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参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定处理。虽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刑初11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万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故此,本院认为,万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停驶的车头牌照冀J×××××、车斗牌照冀J×××××大货车无责任。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邦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冀J×××××冀J×××××号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与高某在山东无棣县郢口镇鑫岳化工厂厂区内部路面发生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参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定处理。虽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刑初11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万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故此,本院认为,万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停驶的车头牌照冀J×××××、车斗牌照冀J×××××大货车无责任。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邦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冀J×××××冀J×××××号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J×××××号货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全死亡,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杨某全作为冀J×××××号车辆的乘车人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第三者。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记载,“冀J×××××号货车前部右侧与鲁A×××××货车后部左侧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共同向南偏西方向运行一段距离……冀J×××××号货车右侧车门撕裂脱落……”等,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脑部、颈部、胸部、背部、小腿及足部均有损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公安机关对两事故车辆司机的询问笔录可以分析认定,两车相撞导致冀J×××××号车辆右侧车门被撞脱落,乘车人杨某全被动脱离该车车厢在两车共同运行过程中被两车挤压致死。本院认为,杨某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其已处于本车之外,遭两车挤压致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J×××××号货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全死亡,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杨某全作为冀J×××××号车辆的乘车人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第三者。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记载,“冀J×××××号货车前部右侧与鲁A×××××货车后部左侧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共同向南偏西方向运行一段距离……冀J×××××号货车右侧车门撕裂脱落……”等,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脑部、颈部、胸部、背部、小腿及足部均有损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公安机关对两事故车辆司机的询问笔录可以分析认定,两车相撞导致冀J×××××号车辆右侧车门被撞脱落,乘车人杨某全被动脱离该车车厢在两车共同运行过程中被两车挤压致死。本院认为,杨某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其已处于本车之外,遭两车挤压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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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运通公司与被告人保公司建设营业部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挂靠申请及挂靠协议证实了冀J×××××牵引车、冀J×××××挂车为原告张某某所有,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上述车辆的投保费用。原告张某某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对原告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已交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方司机韩振江已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事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不承担死亡赔偿金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保公司建设营业部辩称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死者死亡的并不是由其承保车辆直接造成,交警队认定由其承保车辆完全承担责任是不合法的,应认定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车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因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原告的司机韩振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无证据证实自己的该项主张,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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