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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应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瑞高公司关于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涉案票据背书显示出质人为瑞高公司,质权人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并无东方财富公司的相关记载,东方财富公司并非涉案票据权利人。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涉案票据系由瑞高公司直接背书质押给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东方财富公司并没有取得并持有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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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延盛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青岛里昂投资管理中心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第三人深圳名城公司、上海名城公司与被告道格拉斯公司、邵先涛、里昂中心、程云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遵守。根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第三人上海名城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邵先涛回购其认缴的被告道格拉斯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第三人上海名城公司与被告道格拉斯公司、邵先涛、里昂中心并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就股权投资款返还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第三人上海名城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邵先涛按照1,72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被告道格拉斯公司的股权,确保其所投入的1,725万元出资款于2016年7月31日前足额退出。第三人上海名城公司已将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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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乔宝业、潘某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考核合同》、《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经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70号民事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垫付执行款及利息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或已经裁判的案件,再次起诉,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断是否为“一事”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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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胥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通州市对外贸易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原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对上海森大蒂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2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已经(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142号生效判决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至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至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至原告,并均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对上海森大蒂公司享有2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对于(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142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4,655元,因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未将案件受理费的转让通知债务人,故对债务人上海森大蒂公司不发生效力。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2015)烟商二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被告南通公司、通州公司分别对1,360万元、240万元出资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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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金峨供电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金峨供电辩称,案涉房产及土地并非被告金峨供电所有,不能成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故本案系借款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金娥供电提供的证据所列房产及土地不能证明与租赁物存在关联性,故对被告金峨供电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设备添附于不动产之上,不会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以此类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金峨供电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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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案中,上诉人华宇公司系涉案汇票的出票人,负有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关于票据效力问题,涉案汇票记载要素齐全,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且充分阐述了理由,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华宇公司上诉称,如果涉案汇票有效则应由被上诉人鸿运公司重新承兑。本院认为,华宇公司是涉案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付款关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票据当事人,不负有付款义务。华宇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鸿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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