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杨某2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和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