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沈某某偿还44444.44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被告沈某某应偿还原告李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93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0元并支付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5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被告杨某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闫志峰偿还10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被告闫志峰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2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被告杨某某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刘某与秦皇岛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郑黎黎要求被告刘某偿还50000元借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自被告刘某最后一笔借款到账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刘某应偿还原告郑黎黎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王某某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郑黎黎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20000元借款并扣除按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后,按年利率24%给付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自被告王某某最后一笔借款到账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已给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扣除后,被告王某某已经给付的利息至至2016年6月8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应为至2016年6月9日。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郑黎黎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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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曹某某与秦皇岛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郑黎黎要求被告曹某某偿还5000元借款并扣除按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后,按年利率24%给付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自被告曹某某最后一笔借款到账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已给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扣除后,被告曹某某已经给付的利息至2014年12月2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2月28日。综上所述,被告曹某某应偿还原告郑黎黎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刘某某与秦皇岛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郑黎黎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9009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某某应偿还原告郑黎黎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丁某某与秦皇岛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郑黎黎要求被告丁某某偿还20000元借款并扣除按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后,按年利率24%给付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自被告丁某某最后一笔借款到账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已给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扣除后,被告丁某某已经给付的利息至2015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月2日。综上所述,被告丁某某应偿还原告郑黎黎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被告方志平与秦皇岛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郑黎黎要求被告方志平偿还300000元借款并扣除按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后,按年利率24%给付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自被告方志平最后一笔借款到账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已给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扣除后,被告方志平已经给付的利息至2017年1月4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1月5日。综上所述,被告方志平应偿还原告郑黎黎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原、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为2%/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24%/年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2016年1月18日前的利息被告已还清,故利息应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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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原、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为3%/月,原告要求被告按24%/年的标准支付利息,低于协议约定且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2016年6月1日前的利息被告已还清,故利息应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原、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为3%/月,原告要求被告按24%/年的标准支付利息,低于协议约定且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2016年12月13日前的利息被告已还清,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自2016年10月31日起支付利息,利息应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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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李明远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明远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综上所述,被告李明远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朱海洋在2017年3月1日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原告朱某某交付的借条所记载的借款60万元,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份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系原告朱某某于被告婚前(即2013年10月31日)转账给被告之父100万元在扣除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返还借款4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现被告以其在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原告交付借款60万元为由所作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虽称原告转账交付给被告之父的100万元系原告通过被告出借给案外人胡某某、李某某,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仅遭原告所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答辩意见所主张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加拿大房产转让的问题,由于“转让契据”于2016年11月16日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确认,该“转让契据”并未明确加拿大房产属被告份额60万元转让给原告之女,从而折抵所欠原告之债务60万元之表述,况且,根据被告在加拿大房产转让后再出具借条表明所欠原告借款6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以及被告在其出具借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之实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朱海洋在2017年3月1日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原告朱某某交付的借条所记载的借款60万元,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份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系原告朱某某于被告婚前(即2013年10月31日)转账给被告之父100万元在扣除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返还借款4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现被告以其在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原告交付借款60万元为由所作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虽称原告转账交付给被告之父的100万元系原告通过被告出借给案外人胡某某、李某某,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仅遭原告所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答辩意见所主张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加拿大房产转让的问题,由于“转让契据”于2016年11月16日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确认,该“转让契据”并未明确加拿大房产属被告份额60万元转让给原告之女,从而折抵所欠原告之债务60万元之表述,况且,根据被告在加拿大房产转让后再出具借条表明所欠原告借款6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以及被告在其出具借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之实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朱海洋在2017年3月1日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原告朱某某交付的借条所记载的借款60万元,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份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系原告朱某某于被告婚前(即2013年10月31日)转账给被告之父100万元在扣除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返还借款4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现被告以其在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原告交付借款60万元为由所作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虽称原告转账交付给被告之父的100万元系原告通过被告出借给案外人胡某某、李某某,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仅遭原告所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答辩意见所主张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加拿大房产转让的问题,由于“转让契据”于2016年11月16日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确认,该“转让契据”并未明确加拿大房产属被告份额60万元转让给原告之女,从而折抵所欠原告之债务60万元之表述,况且,根据被告在加拿大房产转让后再出具借条表明所欠原告借款6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以及被告在其出具借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之实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朱海洋在2017年3月1日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原告朱某某交付的借条所记载的借款60万元,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份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系原告朱某某于被告婚前(即2013年10月31日)转账给被告之父100万元在扣除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返还借款4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现被告以其在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原告交付借款60万元为由所作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虽称原告转账交付给被告之父的100万元系原告通过被告出借给案外人胡某某、李某某,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仅遭原告所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答辩意见所主张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加拿大房产转让的问题,由于“转让契据”于2016年11月16日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确认,该“转让契据”并未明确加拿大房产属被告份额60万元转让给原告之女,从而折抵所欠原告之债务60万元之表述,况且,根据被告在加拿大房产转让后再出具借条表明所欠原告借款6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以及被告在其出具借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之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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