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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强驾驶×××号机动车与王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宽无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王宽在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生存时间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伤残赔偿金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宽十级伤残,虽然王宽的原审诉讼期间非因本次事故死亡,但侵权结果一旦发生,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已经确定,不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原审认定伤残赔偿金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应计算在伤残赔偿金项下,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保协条款20061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已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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