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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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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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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乌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丰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旭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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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万荣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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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干警赶到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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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裴宪武审判员 邢如灏审判员 郭强 书记员: 贺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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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陶佩林 书记员:贾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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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四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某某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4月6日执行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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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海军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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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志照 代理审判员  张 康 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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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至第五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判决的民事部分。二、本案民事部分发回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计元 审判员  付建红 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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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智维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法官助理韩旭霞 书记员索鸿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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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某减去余刑。(刑期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孙鹏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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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李某某认为量刑重的理由,经查,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犯罪后果严重。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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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与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较大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某未进行赔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尚能如实供述,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以上,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量刑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郭某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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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撤回上诉。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米守福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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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少军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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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薛钧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 书记员: 孟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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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瑞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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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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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受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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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新义支公司关于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田某生前居住的孝义市下堡镇下堡村经政府规划建设为城镇,被害人生前在下堡中心卫生院承包床单被褥的清洗工作之外,还在洗浴中心从事卫生清理工作,平时生活来源以打工为主,且生活消费支出也受城镇化的影响,因此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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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原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原XX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原XX及辩护人上诉所提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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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没有无牌、无证、饮酒、吸食毒品等其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拨打120,在拨打110没有接通的情况下让路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死者与被告人的母子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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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视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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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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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苏某某具有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可酌定从重处罚。苏某某在事故发生逃逸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苏某某亲属能代其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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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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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韩保平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米守福 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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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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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严某与其妻子郭酉香从2012年始直至事故发生时相随外出到处打工,并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原判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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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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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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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武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赵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徐某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按主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武某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上诉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赔偿项目数额偏高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损伤后的住院治疗及伤残情况,依法或酌情确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主次责任,划分比例确定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各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合理,其所提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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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小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所提之上诉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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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摩托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和依法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生秀、杨双秀、杨秀峰、杨秀婵所提原判量刑不当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判决后,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和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所提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且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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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至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某辩护人提出的乘车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王吉峰的家属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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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驾驶车辆掉头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妨碍过往车辆正常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紧急拨打电话报警施救,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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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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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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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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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与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武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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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又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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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在侦查机关对其传唤时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大同市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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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吕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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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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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暨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魏某某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本应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但其离开医院,带着家属去往外地,其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三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王某某死亡赔偿金509940元,伤葬费用25692元,因受害人王某某死亡时居住在城镇,死亡赔偿金应参照诉讼时上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为22456元×20,即449120元。丧葬费为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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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疲劳驾驶,致使发生被害人董某某死亡、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给被害人董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史某某所受损失待其治疗终结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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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其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因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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