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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会与高学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会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高学红驾驶的黑L×××××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定责准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高学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高学红驾驶的黑L×××××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哈尔滨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哈尔滨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学红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宋某会伤残赔偿金,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计算为11919×20%×20=47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75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鉴定及检查费2660元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程度所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以上合计58136元,不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哈尔滨支公司予以赔付。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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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京海重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保海兴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诚信、公平履行义务。辛长营驾驶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原告孟某某受伤,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记载系因行驶过程中轧石头致单方事故,同时记载了报案人报案信息及保险人出险经过、处理经过。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人保海兴支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关于本案中被告的赔偿数额问题。庭审中查明原告所乘车辆为‘红岩杰狮’品牌,核载人数为二人(包括司机),而保单中却投保了2个乘客险,即投保人按照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交纳的保险费,故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义务。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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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京海重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保海兴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诚信、公平履行义务。辛长营驾驶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原告孟某某受伤,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记载系因行驶过程中轧石头致单方事故,同时记载了报案人报案信息及保险人出险经过、处理经过。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人保海兴支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关于本案中被告的赔偿数额问题。庭审中查明原告所乘车辆为‘红岩杰狮’品牌,核载人数为二人(包括司机),而保单中却投保了2个乘客险,即投保人按照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交纳的保险费,故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义务。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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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京海重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保海兴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诚信、公平履行义务。辛长营驾驶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原告孟某某受伤,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记载系因行驶过程中轧石头致单方事故,同时记载了报案人报案信息及保险人出险经过、处理经过。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人保海兴支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关于本案中被告的赔偿数额问题。庭审中查明原告所乘车辆为‘红岩杰狮’品牌,核载人数为二人(包括司机),而保单中却投保了2个乘客险,即投保人按照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交纳的保险费,故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义务。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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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郝某某、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次伤残鉴定前的各项费用,在本院已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21号、(2018)冀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赔偿,本案仅就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作出裁决。鉴定意见为:1、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2、余某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75天,因原告在以前诉讼中已支持误工期89天,护理期31天,营养期30天,本案在赔偿中应予扣除;原来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日工资为140元,护理人余元国日工资为15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损失:1、误工费为8540元(140元天×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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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公司是按劳分配工资,除去底薪外按生产件数核发工资,故该工资表只能证明李某某的部分工资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冠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何种用工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中冠公司既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中冠公司没有为李某某购买各类保险,也没有按劳动关系给予各项福利待遇。李某某只是按工作的实际天数和工作效率核发工资,李某某本人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时间,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中冠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冠公司依法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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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冠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何种用工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中冠公司既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中冠公司没有为李某某购买各类保险,也没有按劳动关系给予各项福利待遇。李某某只是按工作的实际天数和工作效率核发工资,李某某本人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时间,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中冠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冠公司依法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诉讼费的数额及负担方式不变,二审诉讼费3813元由上诉人中冠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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