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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