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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建龙钢铁公司非法终止合同,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4)岭民初字第35号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对孙某某与建龙钢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事宜处理作出生效判决予以解决,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孙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孙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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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某与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被告单位单方出具的文件,会议记录中没有参会职工签字,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否真实召开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裁员方案未体现是否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未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裁减人员手续。上诉人在办理裁减人员过程中未按程序严格办理,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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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某与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被告单位单方出具的文件,会议记录中没有参会职工签字,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否真实召开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裁员方案未体现是否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未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裁减人员手续。上诉人在办理裁减人员过程中未按程序严格办理,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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