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3408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与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的人民币15 000元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一部0PPOR17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建议予以罚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324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予以罚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72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本院的6752元由本院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 545元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0PPO R11st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叶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6288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本院的人民币1 440元由本院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 5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694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988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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