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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