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天、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给被害人造成一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李某丙能够认罪,其亲属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系初犯,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所提原判量刑轻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决赔偿合理,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就精神损害补偿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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