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运营性车辆的从业资格,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陈某某在事发时并未持有从业资格证。关于陈某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系争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以投保人声明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达成合意时作出了明确提示及说明,而且在声明中,保险公司以黑体字特别提示了说明内容,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也以书面形式明确,保险公司向其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应当对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对于上诉人陈某某要求认定该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坚持认为事发后朱锦培离开现场,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然而,依据交警部门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并未认定朱锦培存在明知事故发生而客观上实施了驾车离开的行为,而且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因此,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晓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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