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涉案《投资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二、若《投资协议》应予解除,广通公司是否应向利派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徐某某、王某某是否应就广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涉案《投资协议》是否应予解除 首先,从《投资协议》的约定来看,第2.2条约定了利派公司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履行交割义务,第5.1条又约定了“按照各方届时协商的具体认购期限足额缴纳认购款”;从当事人的主张来看,二审审理中广通公司、徐某某认为交割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投资款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此,豫商公司将许玥已支付的贷款利息返还给许玥,系法律明文所规定。豫商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已足以涵盖许玥所受的实际损失,故无需再支付相关的利息。本院认为,预售合同既已约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则应遵守契约精神履行。更何况,预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数额是由豫商公司事先确定,法院在认定违约金及实际损失方面应当考量上述因素。豫商公司违约之事实毫无争议,故法院在作具体评判时,应当更加侧重于保护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现实而言,购房者购买房屋除了付出金钱之外,还有精力、时间等无形成本,确实难以通过量化的形式列出。若仅以贷款利息衡量其实际损失,难谓公平。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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