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庄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张某、宁某(丙)、宁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庄某某的亲属在二审阶段与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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