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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辽宁省分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被害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所提上诉理由,法律规定,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被抚养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现其所提其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不足,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其若继续主张权利,可持新证据另行告诉。关于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辽宁省分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能确定被害人王甲某在城市生活、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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