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X及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X、刘XX撤回上诉。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X及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乌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丰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旭红 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忠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黎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书记员:何伦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辩护人提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因证人雷某证实案发当时司机未说话,也未报警,被告人程某供述自己被吓晕了,没有做什么,表明案发后程某既未报警也未请他人代为报警,故该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可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款 ,第第一款,第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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