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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隋某某提出上诉人李某某在其处借款38.5万元,其虽无李某某出具的书面欠据,但共同借款的夏曼丽、李春凤证实,她们三人都在隋某某处借过款,李某某也借过。尹拥军也证实系夏曼丽、李春凤和李某某共同到其所在的中国银行隋某某账户上取的款。在被上诉人隋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李某某在隋某某到其单位与其谈话时,说过“我肯定给你”,并同意隋某某将卡号告诉她,并且在与隋某某的谈话中还说过“我还你7万元钱”,综合以上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在隋某某处借款,并由其偿还在录音中认可的7万元欠款并无不当。至于李某某提出录音资料系以胁迫、强制手段获取的主张,谈话录音体现不出存在胁迫、强制行为,李某某亦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因此其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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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李某海域被上诉人王某贤、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海两次为上诉人周某某出具借据,并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其理应偿还周某某欠款。至于李某海上诉认为,周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王某贤之子王显峰在原审庭审时陈述,周某某多次找过李某海要欠款,可以说明周某某向李某海主张权利的事实,因此,李某海提出周某某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提出王某贤与李淑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几次欠据均系李某海出具,周某某亦认可系李某海在其处借款,因此,周某某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周某某要求给付欠款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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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李某海域被上诉人王某贤、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海两次为上诉人周某某出具借据,并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其理应偿还周某某欠款。至于李某海上诉认为,周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王某贤之子王显峰在原审庭审时陈述,周某某多次找过李某海要欠款,可以说明周某某向李某海主张权利的事实,因此,李某海提出周某某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提出王某贤与李淑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几次欠据均系李某海出具,周某某亦认可系李某海在其处借款,因此,周某某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周某某要求给付欠款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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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大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邵永峰与上诉人梁大成系同学、朋友,邵永峰在被上诉人张某某处借款10万元,并为张某某出具了借据,上诉人梁大成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名,梁大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梁大成的保证责任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  第2款  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张某某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主张保证人梁大成承担保证责任,现张某某起诉保证人梁大成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扣减已偿还欠款数额,判决保证人梁大成偿还剩余借款亦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梁大成在审阅邵永峰出具的借据后,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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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鹤岗市银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借款的返还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为1,000,000.00元自2015年5月26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第九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合年利率36.5%)计收利息的约定,高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按照月利率2分(合年利率24%)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为1,000,000.00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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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鹤岗市银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借款的返还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为600,0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还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第九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合年利率36.5%)计收利息的约定,高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按照月利率2分(合年利率24%)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为600,0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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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本案上诉人李洪某虽提供了银行业务凭证及网上消费信息记录,进而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现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曾经给被上诉人打款及垫付款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以上款项是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的借款。上诉人所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主张不应支持。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正确,其结果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9.00元,由上诉人李洪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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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在被上诉人王某某处借款25万元,并为王某某出具了借据,王某某借款时刘某某并不知晓,王某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系王某某个人外债,判决由其个人偿还,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王某某在其与王某某离婚案件中证实委托王某某放款与本案所述借款不一致的问题,王某某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审理时作为证人出庭,证实2013年6月24日王某某在2008年8月至11月,分两次借款25万元,其证实内容并未提及系委托王某某放款的事实且与本案对借款的陈述一致。关于上诉人认为王某某提出系其亲自将款借给王某某,而证人王卫明则证实是由她经手所借,王某某与王卫明陈述互相矛盾的问题,王卫明在原审2014年4月17日庭审出庭证实,其在王某某丈夫经营的煤矿负责付煤收款,2008年11月14日其按王某某要求将当天经手所收煤款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借给王某某时其并不在场。王卫明所证实内容与王某某所述亲自借款并不矛盾。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因王某某与王某某为姐弟关系,借据系后补写,因而该笔借款不存在的主张,其辩解理由并不足以否定借款的客观存在,且上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该主张。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由王某某偿还借款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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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持有上诉人鲁某某为其出具的5万元借据,要求上诉人鲁某某偿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上诉人应予以偿还。至于上诉人提出包括本案5万元借款在内共计欠被上诉人款项合计21万元,已通过抹帐形式偿还完毕的主张,因上诉人没有举示出抹帐协议,而证人王永有及李野均证实抹帐没有实际成立,上诉人也认可21万元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收到,且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实欲抹帐的21万元包括本案所争议借款5万元,而且借据原件上诉人亦未收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案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上诉人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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