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事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向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釆纳。根据被告人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向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武穴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陈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贞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卫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卫某甲辩护称,其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而原审判决量刑偏重。本院认为,上诉人卫某甲吸食毒品后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发生危险时又处置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卫某甲的所有量刑情节,并对其作出了较轻的刑事判决。故卫某甲的上诉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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