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凯展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1-14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澄江公司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与被告凯展实业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澄江公司与凯展实业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复工协议书》,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实的确认,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内容和权利义务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凯展实业公司以澄江公司未实际复工为由,认为《复工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凯展实业公司应当按照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