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的辩解理由,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害人辛某丁是农民,故本案依据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此次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等五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086元,死亡赔偿金189080元,丧葬费为26480元,但因原告方主张的丧葬费为26000元,故丧葬费按26000元计算,被扶养人辛某甲的生活费为:7421×7×(1÷4/3)×1/2=19480.1元、被扶养人辛某乙的生活费为:742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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