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其在办理自己婚事期间,由于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其母亲王某、妻子徐某死亡,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损失,案件发生后,周某某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处罚。对周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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