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税先峰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占道行驶,与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德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税先峰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税先峰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税先峰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税先峰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冰凌路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的鄂Q85827号货车相刮擦,导致车辆侧翻于公路外,造成乘车人陈羽馨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军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杨军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杨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发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发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占道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国勇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国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鉴于被告人赵国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的家属就被害人死亡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因被害人死亡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平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鉴于被告人魏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厚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车辆严重超载,无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汪厚琼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厚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鉴于被告人汪厚琼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向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本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大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向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向某有自首情节,经审查,本案并非被告人向某主动报案,系被巴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易某无证驾驶车辆,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被告人易某逃逸后被害人余某经他人报警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虽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死亡不属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此,对被告人易某的犯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有前科犯罪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易某理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114530元(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计算5年),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主张104200元,其主张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占道、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就被害人死亡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因被害人死亡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甲无驾驶资格,且不按操作规范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侦查中,被告人彭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彭某甲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车辆占道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红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主动向公安部门缴纳赔偿款,悔罪态度明显。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红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自国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岳自国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岳自国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但被告人岳自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