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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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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甲与**镇**村委会合作发展贝母基地是客观事实,县农业局对该项目知情,并经过验收合格后给谭某甲发放5万元奖补资金,谭某甲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谭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巴东县公安局扣押的谭某甲退缴的5万元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依法移送巴东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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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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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少华)(公开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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