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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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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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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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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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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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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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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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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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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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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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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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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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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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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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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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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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