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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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