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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赵某某等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贝学良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洪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齐高品作为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博光无事故责任;张道超无事故责任;宋尚林无事故责任;齐高品事故发生时站在京G×××××号货车左侧无事故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保公司、民安保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分别由被告人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15%的赔偿责任;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15%的赔偿责任。案外人宗建英等人已另案解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贝学良受雇于被告马某某,故被告马某某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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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即五原告的近亲属王培峰死亡及其他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仲米亭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的经济损失644982.45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65040元(医疗项910元+死亡伤残项6413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7994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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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在一审时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的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的陈述,证实王培峰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培峰经常居住地属于北京市城镇,故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关于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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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华在天津市公安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被告张某某、张涛、张文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冀G×××××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NA63挂盛川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张涛、张文华承认与张某某结伴管理车辆,故对张涛、张文华称该车辆为张某某个人所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谈话笔录中亦说明三被告对雇佣王彦兵从事货物运输的事实均知晓,故王彦兵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王彦兵系在为三被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因此接受劳务的三被告应当对王彦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出具的津公交认字[2016]第141605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形成的原因系因王彦兵未保证安全驾驶造成,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应当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张涛、张文华承担70%的责任。冀G×××××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NA63挂盛川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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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陈某某等与彭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胜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在(2016)冀0924民初1094号民事案件中得到的医疗费、检验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诉讼费共计263520.4元,原被告在分割时应先行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费678.9元、检验费1500元、诉讼费2618元及丧葬费,丧葬费的数额可按(2016)冀0924民初1094号民事案件认定的26205元支付,对此原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先行扣除31001.9元。对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263520.4元-31001.9元=232518.5元,本院认为,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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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依约有权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就车损险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金额12,750元的80%即10,200元,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原告主张交强险范围外的各项损失的80%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认为赵正娣死亡系保险事故和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故仅承担各项损失40%的责任。本院认为,经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确认涉案保险事故造成赵正娣死亡,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死因亦包括赵正娣自身疾病,故该项辩称本院难以采信,交强险赔付外的各项损失,两被告应承担80%的偿付责任。对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原告与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一致确认死亡赔偿金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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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杨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杨某等四名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结合死者杨正鲁生前居住地的非农比例,可以确认其长期居住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错误,但未举证证明本案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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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瓯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运营性车辆的从业资格,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陈某某在事发时并未持有从业资格证。关于陈某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系争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以投保人声明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达成合意时作出了明确提示及说明,而且在声明中,保险公司以黑体字特别提示了说明内容,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也以书面形式明确,保险公司向其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应当对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对于上诉人陈某某要求认定该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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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上海苏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点,即一、速尔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三、人民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速尔公司与苏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而速尔公司、苏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某公司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速尔公司亦自述苏某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故苏某公司不具备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速尔公司在未审核苏某公司是否具备快递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与苏某公司签订该合同,从而使苏某公司借用速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并从事未能获准的快递业务,速尔公司与苏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挂靠关系并无二致,故速尔公司需对苏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速尔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就谢玉辉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和居住情况,谢辉、钱慧云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谢玉辉自2010年起即在上海赛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自2015年2月20日起居住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润路XXX弄XXX号楼602室,即谢玉辉生前居住于城镇地区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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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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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翌励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各赔偿项目与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损失包括交强险合同项下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还主张按照三者险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限额比例进行赔付,对此本院认为,翌励公司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该险种仅承担差额责任。投保单写明保险人已将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翌励公司亦认可其阅看过该保险条款第25条的相关条文,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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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华、阳某等与广州启之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害后果的确定以及公安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以事故责任认定为据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认为应单独计算处理丧事期间家属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的意见,经审核,丧葬费的性质属于安葬死者所花费的费用,理当包括安葬死者所有环节发生的费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的上述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的赔偿项目下,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这一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之争议,本院认为,从受害人尹小英的户籍性质判别,应适用受诉地法院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尹小英长期在外务工,并非依靠耕作土地的收益赖以生存,上诉人举证的银行收入明细能印证这一事实。同时,由于尹小英经常务工的性质以及工作场所均为建筑工地,故其并无在城镇地区租房长期、固定的居住事实,但这正是建筑行业务工人员的流动性特征所致,鉴于这一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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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嘉定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事故造成孙亚红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判决并无不当。现上诉人主要针对赔偿金额中按照城镇、农村标准分别计算后的差额130,900.40元进行上诉,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包括用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孙亚红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于城镇地区,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并予以改判,理由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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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安某某鲜某某快餐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工伤保险赔偿之诉,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包含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对于该部分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  本案中周善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周善玉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被告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其近亲属工亡补助金,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非重复赔偿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周善玉工伤死亡而发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周善玉工亡前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确定。原告在因周善玉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已获得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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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沈某某、沈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各方诉辩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了侵权人侵权责任比例并酌情确定了死亡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的认定尚属妥当,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有异议,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也未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难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分析认定,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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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志志物流有限公司、张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宣灵钢的不当驾驶行为致使马永裕死亡,张美娟、马春阳系马永裕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宣灵钢被判处刑事责任,承担的是公法责任,不能因此排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美娟、马春阳在本案中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一并提出主张,保险公司上诉所援引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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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仇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上海兆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中各方应负的事故责任及赔偿主体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故不再赘述。被告兆阳公司提出原告尚未获赔的医疗费经前案确认应为165,5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前案起诉时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产生的住院治疗费尚未结清,其对住院费用清单载明金额为722,397.68元的费用仅主张已预交的165,500元,黄浦法院也只是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确认有165,500元没有相关票据,并非是对所有医疗费作出的确认。现原告在结清该院医疗费后凭票据主张722,397.68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在前案中尚未处理,对该项损失理应予以确认,对被告兆阳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提出因驾驶员未提供从业资格证商业三者险内拒赔的意见,前案判决中已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并据此确认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22,397.68元,由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15%赔付原告108,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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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灵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吴青莲于2017年7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于2018年6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三被告作为其近亲属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因原告未为吴青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需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主张案外人给某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亡补助金具有重复性,且数额高于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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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书、谢红某等与上海京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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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方某等与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瞿峰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张静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AY6011的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皖GJXXXX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7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被告张静对超出商业险限额部分赔偿30%。现各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340,170元、丧葬费42,792元,计算标准及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以纠纷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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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王玉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景梅在经过治疗并被鉴定为XXX伤残(植物状态)后,其家人基于在上海尚且无法有效治疗并考虑农村老家医疗条件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将李景梅接回老家家中予以护理,符合一般社会常情。在顾某、人保上海分公司均未主张存在第三方(包括其家人)对李景梅有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景梅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李景梅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顾某、人保上海分公司否认李景梅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景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曾被鉴定为XXX伤残,但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故基于李景梅死亡被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李新华等可获损失赔偿应基于交通事故导致李景梅死亡的事实基础,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二审判决未就李景梅死亡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作出认定,仍以XXX伤残作为赔偿的事实基础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并基于李景梅死亡事实径行将相关项目赔偿年限从20年调整为5年,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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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郁某某、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坚持认为事发后朱锦培离开现场,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然而,依据交警部门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并未认定朱锦培存在明知事故发生而客观上实施了驾车离开的行为,而且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因此,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晓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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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曹某与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王康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曹福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人保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抗辩,被告王康杰在事发时无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被告人保公司有权拒赔。但本院注意到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只是笼统的约定“无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人保公司可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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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昶与陆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及是否由叶某昶承担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基于叶某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确定由叶某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而叶某昶主张事故双方均系非机动车,其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律师代理费系陆某某、陈某某为处理本案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叶某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叶某昶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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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某、刘国庆等与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根据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张某某、刘念仲、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刘念仲是否可以适用交强险及商业险,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本院认为,第一,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能僵化理解,交强险中对本车车上人员不予赔付应限制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当车上人员驾驶或控制投保车辆时,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但当其脱离车辆空间、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后,其因投保车辆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在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本案事发时,刘念仲本人处于涉案车辆之外,且已脱离对涉案车辆的控制,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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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唐某刚等与上海宣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事故车辆的使用性质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否免赔;2、本起事故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针对第1项争议焦点:根据被告潘成悦、李永干的陈述,涉案机动车应当属于进行快递运送业务的营业性车辆;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若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情形符合该免赔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第2项争议焦点: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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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被告农产品市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卢凯丽、联合保险公司均认为农产品市场内停车位的设置不妥,事故发生时停在车位的车辆阻挡了事故双方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农产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农产品公司作为案发地场所管理方,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范围为限。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卢凯丽及联合保险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农产品公司所设置的停车位存在不当,本院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事故双方未遵守场内限速规定,对来往车辆未引起充分注意,怠于履行审慎义务而导致。被告卢凯丽辩称事发地曾多次发生事故,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及被告卢凯丽、联合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农产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二,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事故发生地即被告农产品公司内设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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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姚某、耿某某与洪某生命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姚某、姚某、耿某某与洪某生命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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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确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王某某诉称与死者李祖发自1998年起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不构成事实婚姻。但王某某与李祖发同居达19年,当地村委会和群众都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将王某某和李祖发登记为夫妻。一审法院将王某某视为需要依靠李祖发扶养的人并无不妥。王某某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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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高越与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高越与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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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王某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源粮油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梅新卫驾驶的机动车与王新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新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梅新卫和王新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梅新卫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因此对于王新弟死亡后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梅新卫承担60%。鉴于梅新卫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新源粮油经营部承担。  对于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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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广发运输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的系争车辆保险合同,虽有免责条款的约定,但涉诉车辆事发当年年检合格,而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就有关免赔的保险条款是否履行过提示及告知义务,亦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中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予免赔商业险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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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张某某主张其与案外人畅途公司已达成合意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上诉人张某某不能证明上述免责协议在理赔之前已经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对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上诉人长安保险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查明涉案沪D8XXXX车辆车头部位损失与沪D8XXXX货车撞击追尾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三车事故,虽然交警部门出具了两份事故认定书,但载明的事故时间是一致的。原审法院系按照其中责任认定情况、车辆撞击程度、车损实际情况以及前案相关判决,综合确认各方当事人对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亦无不当。综上,长安保险公司、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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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陈某等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往来、胡远方工作记录、加油发票(抬头为上海旭久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等证据,本院认定胡远方与张某某系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胡远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由此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胡远方自行承担,鉴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胡远方系从事劳务活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进行确定。死亡赔偿金,胡远方为农村户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当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本院确定为60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在合理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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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等与上海沧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承保沪D8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的被告华安财保上海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按责任比例赔偿。由于本起事故造成2人伤亡,故交强险因依法均分。  本起事故公安机关对责任未作认定,但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具有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且非机动车后座载人,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且以常人生活经验可知,该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也应承担相应过错。公安机关于事发当日对苗新朋进行了询问,苗新朋称:“事发前我看到我前方的车辆拥堵,于是我就减速行驶,然后我就听到车后有电动自行车的喇叭长鸣,于是我就立即停车下车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往左倒在靠近计费隔离带的旁边,一男一女压在电动自行车下……。问:事故发生前你有没有看到过对方电动自行车?答:没有注意……”根据上述询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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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博某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两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其上诉请求,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不是新证据,也不能佐证自己的主张。关于鉴定意见书,被上诉人孙某某的辨称意见清楚明确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虽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在案情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方面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极其相似,原审法院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原则一并处理本案侵权及其相关的保险,既便于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有利于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又能避免各方当事人诉累,与法不悖,且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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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王某某谢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本案中,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据以主张其免责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属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故应当作出不利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一方的解释。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属于客、货运输管理的行政范畴。王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依法取得驾驶证,具有驾驶车辆的资质,其是否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王某某曾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从业资格证超期未补换,并非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同时,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从业资格证过期必然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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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称2019年9月10日的承诺书系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其出具的,但曾某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曾某某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曾某某应按照该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案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该案判决案外人黄徐丹赔偿魏德芬的医疗费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曾某某的承诺内容,其应在法院判决收到赔付款后,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结付所欠费用,但曾某某在(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申请执行,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且其在二审中自认现已收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赔付的部分款项,故已符合承诺书中的支付条件,本院对曾某某关于支付医疗费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因此,曾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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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某某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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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上诉人陈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对商业三者险,被上诉人天安财保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是否免赔;三、潘廷友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某驾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而是驾车逃逸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书经过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复核并予以维持。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制作的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故一审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单及附件确认签收单》上签名虽经鉴定不是陈某某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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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都某公司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赔款计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约定,该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计算,都某公司的赔款限额应当是40万元,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1-20%)。一审判决在计算赔款限额时将第三者损失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刘某某、潘光成、潘光银仅主张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赔偿项目合计525791.13元,扣除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10000元和非医保医疗费35673元后,剩余380118.13元,未超过都某公司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由都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都某公司上诉认为380118.13元应当再扣除20%的事故责任免赔金额,但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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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都某公司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赔款计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约定,该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计算,都某公司的赔款限额应当是40万元,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1-20%)。一审判决在计算赔款限额时将第三者损失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刘某某、潘光成、潘光银仅主张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赔偿项目合计525791.13元,扣除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10000元和非医保医疗费35673元后,剩余380118.13元,未超过都某公司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由都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都某公司上诉认为380118.13元应当再扣除20%的事故责任免赔金额,但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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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某某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2、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的“G56杭瑞高速公路沅陵服务区3.26车辆追尾事故认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沅陵服务区经营业主单位,未维护好经营场所内部通行环境,未落实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秦金勇驾驶的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被篷布部分遮挡,尾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邱龙钢驾驶超载车辆进入服务区未确保安全,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严兴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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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某某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2、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的“G56杭瑞高速公路沅陵服务区3.26车辆追尾事故认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沅陵服务区经营业主单位,未维护好经营场所内部通行环境,未落实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秦金勇驾驶的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被篷布部分遮挡,尾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邱龙钢驾驶超载车辆进入服务区未确保安全,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严兴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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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某某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确定邱龙钢死亡后产生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是否恰当;3、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汪年合作为该案交通事故死者邱龙钢的妻子,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汪年合依法不应纳入计算该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畴,而邱正凡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的父亲,在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71周岁,邱前程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子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17周岁,邱某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女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年满6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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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某某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确定邱龙钢死亡后产生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是否恰当;3、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汪年合作为该案交通事故死者邱龙钢的妻子,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汪年合依法不应纳入计算该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畴,而邱正凡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的父亲,在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71周岁,邱前程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子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17周岁,邱某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女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年满6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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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李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济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之一的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速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系通过摩托车与地面的摩擦系数、摩托车倒地滑痕距离等因素计算碰撞时周济春驾驶车辆的车速。而根据生效判决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系因路沿外石头堆及行道树阻挡而停下,且案发时公路虽为沥青路面但是路沿为水泥碎石混凝土、路沿外为沙石泥土地面,鉴定机构未考虑上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能准确反映周济春当时所驾驶车辆的车速。交警部门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周济春对事故无责任依据不足。 事故发生后,周济春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事发前的车速大概五十多码,其陈述的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案发当日周济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能够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另外,周济春在发现道路前方10米远处躺着两个人后立即踩刹车,货车仍然没刹住,更佐证其当时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周济春并未采取除踩刹车降速外的其他有效措施避让躺在道路上的杨仁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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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兴林龚兴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某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一审判决确定由周某杨承担龚天福死后损失20%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2、龚天福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该不该纳入本案交强险的免责范围;3、一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有误。 本案交通事故虽然致龚天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存在,但龚天福的死亡原因在一审诉讼中已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为此作出的渝法正[2019]医鉴字第249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了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审质证审查,且鉴定人员叶元熙也出庭接受了质询,各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由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渝法正[2019]医鉴字第249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龚天福从车祸受伤到死亡仅四个小时,车祸伤不能导致其肺部感染,但车祸导致龚天福受伤入院,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车祸伤会诱发加重龚天福自身疾病,导致龚天福死亡,为诱发因素。即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故以车祸是导致龚天福死亡的轻微作用认定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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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胡某某李年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济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之一的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速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系通过摩托车与地面的摩擦系数、摩托车倒地滑痕距离等因素计算碰撞时周济春驾驶车辆的车速。而根据生效判决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系因路沿外石头堆及行道树阻挡而停下,且案发时公路虽为沥青路面但是路沿为水泥碎石混凝土、路沿外为沙石泥土地面,鉴定机构未考虑上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能准确反映周济春当时所驾驶车辆的车速。交警部门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周济春对事故无责任依据不足。 事故发生后,周济春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事发前的车速大概五十多码,其陈述的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案发当日周济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能够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另外,周济春在发现道路前方10米远处躺着两个人后立即踩刹车,货车仍然没刹住,更佐证其当时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周济春并未采取除踩刹车降速外的其他有效措施避让躺在道路上的杨仁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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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在各类交通参与主体中,行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机动车一方则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在受害人与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一审酌情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王棋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适当,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更能彰显公平正义,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认为因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而不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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