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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赵长勇等与马福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高某、赵长勇等与马福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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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金、王素英等与闫永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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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金、王素英等与闫永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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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根、董秀莲等与张路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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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陈盛彪等与彭广旭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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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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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杨涛、张付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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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瓯市福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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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上海苏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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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亮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荣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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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翌励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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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华、阳帅等与广州启之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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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嘉定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田宏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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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鲜德宝快餐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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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沈玉平、沈雪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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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志志物流有限公司、张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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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希平、仇安琪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上海兆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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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灵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露平、王启刚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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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书、谢红萍等与上海京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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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华、方敏等与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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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王玉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顾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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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郁惠珍、顾华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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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英、曹宏与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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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昶与陆小凯、陈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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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春燕、刘国庆等与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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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桂芳、唐海刚等与上海宣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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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才、李秀领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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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甲、姚丙、耿某某与洪某生命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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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王远兰、李泽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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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卓、高越与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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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芬、王慧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源粮油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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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广发运输有限公司、周永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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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学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学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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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陈云等与张保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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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根、张琴等与上海沧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张卫根、张琴等与上海沧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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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孙建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孙建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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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王学清谢付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王学清谢付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本案中,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据以主张其免责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属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故应当作出不利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一方的解释。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属于客、货运输管理的行政范畴。王学清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依法取得驾驶证,具有驾驶车辆的资质,其是否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王学清曾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从业资格证超期未补换,并非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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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科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曾令科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令科称2019年9月10日的承诺书系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其出具的,但曾令科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曾令科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曾令科应按照该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案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该案判决案外人黄徐丹赔偿魏德芬的医疗费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曾令科的承诺内容,其应在法院判决收到赔付款后,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结付所欠费用,但曾令科在(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申请执行,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且其在二审中自认现已收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赔付的部分款项,故已符合承诺书中的支付条件,本院对曾令科关于支付医疗费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因此,曾令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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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茂穆礼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肖道芝虽然年老,患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但若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不必然导致肖道芝迅速住院乃至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因此,肖道芝的年龄与疾病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并非必然原因。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态和自身的其他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进而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极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故,尽管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应参照该案例。结合肖道芝与刘茂之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一审酌情认定由肖道芝自负35%的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车方仅应承担10-15%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安盛天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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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建与刘应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 0

陈维建与刘应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上诉人陈维建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对商业三者险,被上诉人天安财保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是否免赔;三、潘廷友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陈维建驾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而是驾车逃逸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书经过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复核并予以维持。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制作的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故一审认定陈维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单及附件确认签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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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都邦公司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赔款计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约定,该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计算,都邦公司的赔款限额应当是40万元,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1-20%)。一审判决在计算赔款限额时将第三者损失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刘达琴、潘光成、潘光银仅主张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赔偿项目合计525791.13元,扣除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10000元和非医保医疗费35673元后,剩余380118.13元,未超过都邦公司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由都邦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都邦公司上诉认为380118.13元应当再扣除20%的事故责任免赔金额,但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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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都邦公司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赔款计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约定,该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计算,都邦公司的赔款限额应当是40万元,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1-20%)。一审判决在计算赔款限额时将第三者损失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刘达琴、潘光成、潘光银仅主张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赔偿项目合计525791.13元,扣除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10000元和非医保医疗费35673元后,剩余380118.13元,未超过都邦公司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由都邦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都邦公司上诉认为380118.13元应当再扣除20%的事故责任免赔金额,但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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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2、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的“G56杭瑞高速公路沅陵服务区3.26车辆追尾事故认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沅陵服务区经营业主单位,未维护好经营场所内部通行环境,未落实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秦金勇驾驶的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被篷布部分遮挡,尾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邱龙钢驾驶超载车辆进入服务区未确保安全,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严兴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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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2、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的“G56杭瑞高速公路沅陵服务区3.26车辆追尾事故认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沅陵服务区经营业主单位,未维护好经营场所内部通行环境,未落实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秦金勇驾驶的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被篷布部分遮挡,尾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邱龙钢驾驶超载车辆进入服务区未确保安全,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严兴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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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确定邱龙钢死亡后产生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是否恰当;3、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汪年合作为该案交通事故死者邱龙钢的妻子,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汪年合依法不应纳入计算该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畴,而邱正凡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的父亲,在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71周岁,邱前程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子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17周岁,邱某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女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年满6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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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邱前程邱茹意等与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1、一审判决确定邱龙钢死亡后产生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是否恰当;3、严兴和邱龙钢生前分别与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严兴与邱龙钢之间形成的什么法律关系,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汪年合作为该案交通事故死者邱龙钢的妻子,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汪年合依法不应纳入计算该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畴,而邱正凡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的父亲,在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71周岁,邱前程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子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17周岁,邱某作为该案死者邱龙钢之女在死者邱龙钢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年满6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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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李年超王和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李年超王和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济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之一的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速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系通过摩托车与地面的摩擦系数、摩托车倒地滑痕距离等因素计算碰撞时周济春驾驶车辆的车速。而根据生效判决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系因路沿外石头堆及行道树阻挡而停下,且案发时公路虽为沥青路面但是路沿为水泥碎石混凝土、路沿外为沙石泥土地面,鉴定机构未考虑上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能准确反映周济春当时所驾驶车辆的车速。交警部门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周济春对事故无责任依据不足。 事故发生后,周济春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事发前的车速大概五十多码,其陈述的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案发当日周济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能够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另外,周济春在发现道路前方10米远处躺着两个人后立即踩刹车,货车仍然没刹住,更佐证其当时车速较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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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兴林龚兴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宇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龚兴林龚兴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宇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一审判决确定由周宇杨承担龚天福死后损失20%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2、龚天福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该不该纳入本案交强险的免责范围;3、一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有误。 本案交通事故虽然致龚天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存在,但龚天福的死亡原因在一审诉讼中已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为此作出的渝法正[2019]医鉴字第249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了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审质证审查,且鉴定人员叶元熙也出庭接受了质询,各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由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渝法正[2019]医鉴字第249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龚天福从车祸受伤到死亡仅四个小时,车祸伤不能导致其肺部感染,但车祸导致龚天福受伤入院,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车祸伤会诱发加重龚天福自身疾病,导致龚天福死亡,为诱发因素。即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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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胡应海李年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胡应海李年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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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祺杨朝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祺杨朝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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