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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米亭与闫永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仲米亭与闫永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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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王银、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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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爱云与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许爱云与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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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鲁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韩政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上海鲁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韩政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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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闯骆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前述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方的生存权益,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要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可,而上诉人所称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基数再乘以伤残系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限制,于法无据。本案中,刘闯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父母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12年、14年,其女儿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按照一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全部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并且在计算刘闯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已扣减了其父母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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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与罗永泽杨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与罗永泽杨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克明在一审中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务工,一审在无充分证据推翻前述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杨克明事故发生时年仅56周岁等客观事实,认定杨克明受伤前工资为3500元每月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杨克明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人保隆昌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人保隆昌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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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洪与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牟洪与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牟洪、罗毅双方在行驶过程中均存在驾驶车辆同时向中间车道变道超车,但两车之间间隔有一辆大型货车,牟洪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快车道向中间车道变道时,在还未越过变道实线时车辆已经出现了车辆偏转、身体倾斜的失控迹象。且变道时两车之间尚有明显距离,并不存在非常接近的情形,不能认定罗毅的驾驶行为对牟洪造成了重大迫切的危险,也不能认定罗毅的行为与牟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亦载明牟洪摔倒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当发生的单车事故,其自身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牟洪上诉认为其系为避让罗毅驾驶的车辆才摔倒受伤,但其举示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牟洪的损害后果与罗毅驾驶车辆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本次事故系牟洪驾驶二轮电动车因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单车事故,一审未将本案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同时亦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牟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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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毅辉锦泰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 0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毅辉锦泰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运辉乘坐上诉人首约公司指派的由被上诉人徐鸿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约公司作为直接与乘客陈运辉发生客运关系的承运人,应当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首约公司与佳浩公司之间的《网约车合作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以此替代首约公司的承运人责任。 综上所述,首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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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苟怀余胡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苟怀余胡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桦威公司是否应就鲁X鲁XXX**挂鲁XXX**责任的问题。首先,桦威公司与苟怀余、胡健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普通货车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苟怀余、胡健自愿将自行出资购买的车牌号为渝XX渝XXX**XX渝XXX**车一鲁XXX**司上户经营,该合同表明桦威公司与苟怀余、胡健之间就鲁XX鲁XXX**车形鲁XXX**次,鲁XXX鲁XXX**本身鲁XXX**受牵引车牵引运行,两者在运行中应被视为一体,挂车的相关运行风险实际主要依附于牵引车,本案中各方均未证明鲁XXXX鲁XXX**在独鲁XXX**公司也是在渝XXXXX渝XXX**保的交渝XXX**范围内对朱晓琴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由于桦威公司与苟怀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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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 0

巫其凯与李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前李兴学是否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生活来源。一审中,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南纪门派出所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6年7月17日至2015年3月11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马蹄街7号X,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4日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1号X。2016年3月14日后未在本辖区居住。李兴学举示的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河图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兴学于2001年到重庆市渝中区打工至今余18年,18年期间工作和生活以及居住均在重庆市主城区。证人弋丽莎证实李兴学2016年前住在马蹄街,后租住过一段时间的房子,2016年至2018年搬到嘉陵西村居住,并证实李兴学从事的是家政工作。本院认为,证人弋丽莎虽然与李兴学存在一定特殊关系,但其证实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互佐证,再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足以证实李兴学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并有生活来源的事实,上诉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前一年李兴学未在城镇居住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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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萧世洪周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萧世洪周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过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并未认定萧世洪存在超速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周**不服该认定书亦申请了复核,经复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亦未认定萧世洪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萧世洪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萧世洪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虽然萧世洪系农村户籍,但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举示了购房合同、居住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依靠城镇收入维持生计,已脱离了农村的生产生活,一审据此认定萧世洪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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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永志卢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 0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永志卢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处理是否恰当,涉案事故车辆是否超载的问题。 一、关于非医保用药的问题。虽然渤海财险重庆分公司与卢中华达成协议,陈永志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20%由卢中华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但案涉汽车案发时挂靠在速驰运输长寿分公司,如卢中华承担责任则速驰运输长寿分公司依法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渤海财险重庆分公司与卢中华的约定也无法对抗陈永志,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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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盛素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盛素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光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光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光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光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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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敬玉林张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 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敬玉林张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将非医保用药在交强险中扣除不当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包括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案涉医疗费包括非医保部分的费用,因本案上诉人主张扣除的非医保用药并未超过交强险项下的10000元的医疗费赔付限额,故一审法院认定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应当优先赔偿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计算的标准明显已超过张道华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额,且张道华的被扶养人按目前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每月有领取,应予以扣减的问题。经查,虽然张道华的被扶养人有2名,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的计算扶养费的方式,一审法院认定该扶养费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父母在领取养老金,应当予以扣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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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普淑与李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 0

代普淑与李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向鹏是否应向代普淑支付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代普淑与李向鹏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现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且也履行完毕。代普淑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均载明车祸伤,左第4-7肋骨骨折、右第3肋骨骨折;而代普淑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肋骨骨折增加了左第3肋骨、右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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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礼生与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 0

曹礼生与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前案判决已支持曹礼生主张的续医费5500元,曹礼生上诉要求主张的医疗费未超过前述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结合曹礼生年龄和器械使用年限,判决支持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的费用60000元适当,曹礼生如今后还需更换,可另案主张权利,本院对曹礼生提出的主张两次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二审中新查明的案件事实,曹礼生已于2011年4月19日转为城镇居民,本案中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37939元×14年×21%=111540.66元,扣除前案已判决的残疾赔偿金8252元,为103288.66元。赵小波应当赔偿曹礼生总金额为188139.76元。 综上所述,曹礼生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根据二审中新证据新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改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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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与易遵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胡勇与易遵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易遵佑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其自行委托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续医费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胡勇于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无异议,胡勇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故一审法院对胡勇要求重新对易遵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胡勇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续医疗费用鉴定费660元亦应依法由胡勇承担。 易遵佑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46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该出院医嘱系专业机构出具,应予采信,故易遵佑的误工时间应为136天。虽然易遵佑未举证证实其具体工作单位及职业,但易遵佑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户籍居民,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主张其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并无不当。因易遵佑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一审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易遵佑的住院治疗情况,一审法院酌情主张易遵佑的交通费为500元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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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容与顾洪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 0

周春容与顾洪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顾洪勇在周春容伤后为其垫付了医疗费4744元,该费用应纳入周春容医疗费总损失中,故周春容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应为住院医疗费107884.37元,门诊治疗费2773.6元,以及顾洪勇垫付的4744元,共计115401.97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10000元医疗费后再扣除20%作为非医保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为21080.39元。根据一审所确定的顾洪勇与周春容各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顾洪勇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17918.33元(21080.39元×85%),周春容应承担3162.06元。 周春容上诉认为一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当,其被扶养人共四人,其中其父亲、母亲领取了社保费用,应当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予以扣减。在周春容定残之日,其父亲周德全年龄为6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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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奎与幸仁亮中国人民财保银川市宝湖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9003)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 0

张能奎与幸仁亮中国人民财保银川市宝湖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9003)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该案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一审判决确定张能奎的误工费是否正确;2、案涉施救费720元、挂号费6.5元、门诊费488.9元的实际支付人是谁。 因张能奎在一审中自己陈述“其是做临时工,每年做工时间为3-4个月,做工时,每天450元,不做就没有工作”属实,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张能奎伤后的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计算的时限从受伤之日起(即2019年7月18日)至定残日前一日(即2020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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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光碧张明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光碧张明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相关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与行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车前道路安全、周边环境状况以及行人动态是否会影响驾驶等的安全注意义务,较普遍行人而言,要求更为严苛,承担的义务亦更重。 其次,就本案事实而言,郑聪在驾驶机动车行进过程中,因对车辆周围情况以及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张明珠,以致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经相关交警部门认定,郑聪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郑聪的行为侵犯了张明珠的健康权,应当由接受郑聪劳务的张光碧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明珠不顾自身安全,在设置有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其行为应当减轻张光碧在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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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与向孝珍张茂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刘飞与向孝珍张茂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飞是否应当对向孝珍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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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范兴菊谢利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范兴菊谢利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范兴菊是否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一审对范兴菊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错误、是否应扣除范兴菊在重症监护期间的护理费。现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范兴菊是否应当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利青驾驶湘DDX**号小型轿车通过事故路段时,未充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及时发现由范兴菊驾驶直行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盲目左转,造成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范兴菊驾驶直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谢利青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谢利青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范兴菊无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推翻该认定,故一审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是正确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谢利青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范兴菊无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上诉人不能证明系因范兴菊的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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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与文胜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与文胜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文胜金的伤残等级应当认定为九级还是十级。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文胜金在一审提交的广世司鉴〔2020〕临鉴字第0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诉前单方委托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意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杨礼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对文胜金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文胜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审查,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即一审认定文胜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证据充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上诉认为,文胜金在鉴定时未取出内固定物,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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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中明与廖谋琼、刘地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1 独角龙 评论 0

蒲中明与廖谋琼、刘地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谋琼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谋琼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谋琼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谋琼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谋琼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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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与黄磊磊秦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与黄磊磊秦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youfawang.cn/search#edaa2e71-02f7-4762-be75-ade9b8e875e6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2民终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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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与陶庆文周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与陶庆文周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8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1民终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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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瑞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 0

北京君瑞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冯永涛驾驶涉诉车辆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亚太北京公司主张的责任免除范围以及一审法院核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数额是否正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赔付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冯永涛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一节,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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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与许梦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 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与许梦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上诉主张对一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伤残程度测量不足,鉴定认定事实有误。对此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赵光玉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一审中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一审法院组织摇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出具新的鉴定意见,再次确认了赵光玉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标准。现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在二审中对鉴定意见再次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反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鉴定意见、赔偿比例、归责原则等综合认定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应予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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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献等与夏令花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 0

候献等与夏令花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令花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其损失应由谁承担。候献上诉认为夏令花在吊装楼板过程中挂钩后应撤离作业区,但夏令花未尽到安全义务,故其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对于候献所述,夏令花、姚允余均表示不认可,并称候献从未要求夏令花在吊装楼板过程中挂钩后应撤离作业区,且夏令花挂钩时在车上,每次都撤离作业区不现实。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事发时系候献在二楼负责指挥楼板吊装却无人在楼下指挥,其也未就已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夏令花及其在完成挂钩后要求夏令花撤离作业区提交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其认为本案系吊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意外事件,一审法院告知其另案主张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候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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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与魏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与魏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徐某一审中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确定伤残等级及三期的依据;二、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合理;三、平安保险公司能否因投保车辆超载而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意见,亦未强制要求必须经过随机指定方式确定鉴定专业机构。本案中,徐某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委托鉴定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分析意见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符,对徐某的伤情认定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并无矛盾。而平安保险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于平安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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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乐与王付杰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7 独角龙 评论 0

张永乐与王付杰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付杰是否应对张永乐的左腿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永乐上诉主张其受伤系王付杰驾车撞击所致,王付杰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但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出警录像显示的事发经过,以及出警记录、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情况来看,系张永乐用身体阻挡正在合闭的电动门而被推挤到王付杰所驾驶的已经静止的车辆上导致其左膝被夹伤,并非王付杰驾车将其撞伤,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永乐的受伤行为与王付杰驾驶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电动门平时处于常开状态,事发时因突发事件临时关闭该门,但未设立警示标志,王付杰以正常速度通行,且在张永乐挺身阻挡电动门合闭时王付杰即紧急刹车将车停在电动门轨道上,王付杰并无主观过错。张永乐上诉主张王付杰系逆行进入大门导致事故发生,为此,张永乐二审提交了2021年拍摄的涉案大门处的照片以证明该门车辆仅能出不能进,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2016年案发时的情况,且从出警录像来看,事发前该大门车辆有进有出,故本院对于张永乐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张永乐上诉要求王付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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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与梅士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陈磊与梅士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一审法院核定的误工期及误工费、护理期及护理费、营养期及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是否有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数个赔偿项目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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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肖利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肖利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杨秀雅的受伤具体情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及计算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秀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有权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赔偿义务系因其自身过错及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产生,侵权人是赔偿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而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导致的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赔偿制度。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本案中,杨秀雅确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相应损失,这些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及其投保车辆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上述基本原则。如仅因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免除侵权人本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会有变相鼓励侵权行为之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本院对于保险公司本案中主张侵权赔偿应当扣除工伤保险已经给付部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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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崇超与王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8 独角龙 评论 0

石崇超与王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经本院核算,一审法院审核确认的王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述费用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期间石崇超对于北京协知司鉴[2020]临伤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提出异议,对赔偿指数15%亦无异议,其二审提出对该鉴定意见真实性有异议,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的上述费用数额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石崇超上诉称其应赔偿王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的金额为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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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田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田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保险公司能否以郭新伟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而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郭新伟驾驶的车辆与田义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新伟负事故次要责任,田义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一审按照郭新伟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郭新伟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事实依据,各方当事人对于责任比例划分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郭新伟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的,且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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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红与颜书芹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 0

张秋红与颜书芹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交管部门因现场交通信号灯状态不明,未认定事故责任比例,故颜书芹、张秋红双方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综合本案张秋红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颜书芹驾驶自行车,张秋红车辆前部与颜书芹车辆左侧接触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张秋红过错程度更高,进而确认颜书芹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40%责任,张秋红对损害后果承担60%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张秋红关于双方应各自承担50%责任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对于颜书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及计算亦无不当,双方对此不持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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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与孙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陈奇与孙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陈奇上诉主张孙宝生驾驶车辆为三轮摩托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陈奇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奇驾驶机动车辆与孙宝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立娟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奇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孙宝生负次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陈奇以孙宝生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孙宝生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理由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陈奇以孙立娟系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免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实难采纳。对于误工费,孙立娟误工期120天,并提交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其收入,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责任划分及孙立娟收入减少情况,酌情认定陈奇应赔偿该项损失数额,基本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并无明显不当。陈奇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上诉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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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国等与北京中春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周玉国等与北京中春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郭殿亮受徐爱东、周玉国雇佣参与工程施工,因在用电镐挖污水管道过程中未佩戴防护设备,被飞溅异物崩伤右眼。徐爱东、周玉国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为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因其未提供基本的防护设备亦未督促郭殿亮作好自我防护,对于郭殿亮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郭殿亮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在用电镐挖掘管道作业过程中易飞溅异物,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基本的防护措施即进行施工作业,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一审审理过程中,中春阳和公司以郭殿亮本身存在白内障等既往病史为由,申请对郭殿亮的损害结果与外伤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郭殿亮右眼盲目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100%,因此徐爱东、周玉国关于郭殿亮右眼患有白内障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上诉意见与鉴定意见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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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与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与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臧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二、臧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三、臧某的营养费认定标准;四、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臧某的补课费及财产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臧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本案中,臧某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存在不当,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臧某为未成年人,系在校中学生,故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其所在家庭。臧某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其父母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事实,故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其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一审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臧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47697.02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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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付佐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0 独角龙 评论 0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付佐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3民终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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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朗廷盛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朗廷盛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于清生提交购房合同、房产证、居住证明、居住照片、外出打工证明等多项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于清生系长期居住生活于城镇,一审法院对于清生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予以采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阳光财险北京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中于清生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阳光财险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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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与刘建宗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与刘建宗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诉讼中争议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一、人保北京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本案涉诉泵车发生事故时,是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并非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未限定只有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事故才赔偿;特别是施工作业的特种车辆,主要作业是在施工现场,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不限于道路交通过程中发生事故。另外,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也曾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其复函虽不属于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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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与北京铁贸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与北京铁贸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诉讼中争议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一、人保北京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本案涉诉泵车发生事故时,是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并非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未限定只有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事故才赔偿;特别是施工作业的特种车辆,主要作业是在施工现场,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不限于道路交通过程中发生事故。另外,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也曾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其复函虽不属于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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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与马文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与马文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徐占国虽系农业家庭户,但综合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密云暂住及租住、务工,一审法院认定其脱离农业生产,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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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罗世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罗世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尚甫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填补的均是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具体而言,就是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而被侵权人居住在何地,涉及到的是被侵权人的生活成本支出问题,与残疾赔偿金所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因此,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将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残疾赔偿金的主要判断因素。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尚甫系家庭户,而非农村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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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李彦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 0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李彦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贵彩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按北京标准还是河北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宋贵彩并非农村户籍,一审法院根据前述规定按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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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邹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 0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邹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孙阳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孙阳主张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在一、二审诉讼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华农北分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举证情况,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阳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不高于依法核算的金额,孙阳未提起上诉,本院对一审判决金额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华农北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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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根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根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平安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依据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来春香伤残等级作出的司法鉴定进而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合法。 平安北分公司主张其有医学知识和资质的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来春香相关材料并不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对此,本院认为,平安北分公司对鉴定程序本身并无异议,一审期间平安北分公司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其所持理由并未有证据予以证明,亦非推翻鉴定报告的法定事由。经审查,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来春香伤残等级作出的司法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平安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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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裴新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裴新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事故发生后,刘宪军到医院就诊,其提交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测试报告等从时间上看具有连续性,从伤情诊断上看能够与刘宪军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刘宪军耳部受损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虽上诉主张不认可刘宪军的鉴定报告所鉴定的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但保险公司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刘宪军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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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冷金龙作为顺丰公司员工,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徐文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文荣受伤。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冷金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顺丰公司认可冷金龙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冷金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顺丰公司承担。顺丰公司为徐文荣垫付的60000元医疗费,在其应赔偿医疗费数额中予以扣除。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徐文荣各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保险公司在上诉意见中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冷金龙驾驶的肇事车辆系非机动车,顺丰公司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此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顺丰公司可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与保险公司之间就相关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一审判决书载明保险公司名称亦错误,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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