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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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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现析之如下:  首先,原告所持《借条》的内容为被告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且款项已付至被告上海分公司指定的第三人的账户。该《借条》落款处的公章印文及庄翊签字经司法鉴定,印文与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签字与样本非同一人书写。印文的样本取自被告上海分公司银行开户预留信息中,故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签字样本系原告在鉴定申请书中自行提出,并自述系庄翊签字或出具的材料。(2016)沪0117民初18761号判决书中对庄翊签字的样本也予以了确认,故真实性亦可认定。综上,《借条》落款处的印文及签字的真实性原告均无法有效证明,故《借条》之内容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针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提出被告上海分公司存在两枚以上的印章,该说法并无证据佐证,即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上海分公司在对外经营中实际使用了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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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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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华与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宝华与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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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高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付息还本。现被告孙某某支付4个月借款利息后,再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故原告高某某、吴某某请求被告孙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借期利息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及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但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不存在犯罪事实,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费用及经济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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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蔡永庆与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蔡永庆与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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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本案中,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和被上诉人浦发银行静某支行均属于浦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对上诉人张成等部分信用卡客户的债权转让给浦发银行静某支行,故浦发银行静某支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如果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张成提供的家庭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均邮寄至张成在信用卡申领表上填写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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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加久与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7年1月6日,罗加久与黄某某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同日由黄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成交价为9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罗加久主张首付款系由其支付,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大量资金流水系由双方间非正常资金往来产生,并未明确注明为购房款,其二审中提供的材料亦不属于新证据,故罗加久并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且同年3月13日黄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1,100万元,罗加久对此价格并不知情、亦不认可,故罗加久诉称系争房屋应为其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罗加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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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劼与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吕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唐劼与被告哆好教育公司签订的《哆普乐儿童创意中心活动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哆好教育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业,无法按照培训合同约定向原告继续履行义务,显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哆好教育公司返还尚未进行的培训课程费用909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吕某于2018年8月4日出具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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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娟、陈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如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涉案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对被告吴某某是否具有拘束力?3、原告方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协议书并由被告方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有无履行障碍?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首先,被告方称其与原告方系借贷关系,涉案两份协议书均是为了借款关系做担保,因双方关系较好,互相信任所致,故从未出具过书面借条,且具体借款金额、借期、利息等亦未作约定。然根据原、被告自述,原告周美娟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3月底方才相识,均为普通职工,在2013年12月20日签署《协议书》之前,原告周美娟已向被告刘某转账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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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李华林、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华林依出借人身份诉请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偿息的违约责任,李华林为此举证有借款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及还款计划书、担保书等证据,该些证据能够形成应有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华林与林某及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保证关系,一审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就讼争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争21万元还款的性质、担保责任等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说理,详实有据,本院均予认可。林某以本案系投资款纠纷或无效借贷关系为由上诉主张其仅需承担归还欠款593,470元之责任,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证明,故林某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对此无法采信。至于林某依借贷债务人身份以一审侵犯担保人罗某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为由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林某所述理由无论是在形式要件上、还是实质要件上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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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与左某某、高某某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委托代理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可能承担风险的约定是否公平。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委托事项涉及多个执行异议申请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主张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或主张取得不动产物权需满足多个法律要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有可能认定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驳回被告的执行异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法取得第二期律师费。即便《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规定了“结案后15天支付律师费”,甚至对“结案”的界定包括“所有案结事了的全部情况”,但被告因前述情况而败诉显然不属于案结事了的范畴,原告的确无法援引此条款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因此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排除原告应承担的风险。但原、被告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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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淑海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表示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并签署确认,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蔡书海与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就万用金领用、借款期限、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蔡淑海知晓并认可银行根据其申请的还款期数将万用金借款每月应还款项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中。故双方既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又形成了万用金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可择一进行起诉。浦发银行奉贤支行表示不再主张万用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据涉案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信用卡欠款利息计算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蔡淑海称对于超出36,000元信用卡额度部分的万用金借款属无偿贷款,对此并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识,本院不予支持。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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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红某提及的(2018)沪0115民初59851号案件,因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已准许并以此结案,故本案纠纷不存在一案两审重复诉讼的情形。上诉人李红某还主张本案系刑事案件,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自2015年4月报案后没有任何进展,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李红某曾经对外向第三人提供过涉案信用卡卡号、交易密码及有效期。持卡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故一审法院认定刑事侦查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红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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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已被无效或撤销,故本院对于广州拍拍贷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广州拍拍贷公司关于其对“拍拍贷”“广州拍拍贷”“拍拍贷·广州”标识的使用是对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的合法使用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其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京行终194号生效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对第XXXXXXX号商标的无效宣告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规定,本院对于广州拍拍贷公司关于其对“拍拍贷”“广州拍拍贷”“拍拍贷·广州”标识的使用,是对第XXXXXXX号商标的合法使用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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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显示与其进行短信联系的对象名为“马伟明”以及其手机号码,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马伟明系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减免信用卡欠款的权限,李某某也未通过查看工作证等方式对“马伟明”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平安银行予以否认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李某某与平安银行达成了和解方案,因此,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主张的一审送达程序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判决书均邮寄至“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区通灌南路XXX号九龙城市乐园27#1单元202室”,收件人为“李某某”,电话为“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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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与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时还款。现被告透支后,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支付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截至2019年6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84,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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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经本院审查,原审已经依信用卡申请表上那某的住址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且快递查询显示,该等诉讼材料均已由本人签收,故那某称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那某上诉称银行流水单无法反映欠付本金的构成情况、未扣除那某已经归还的款项、无银行盖章,但经本院审查,该流水单上详细记载了各笔消费和还款的时间及金额,那某对此表示无异议,且未能证明该流水单存在遗漏记载还款的情况,此外,该流水单有浦发银行盖章,故那某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三,系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虽系格式合同,但是其中关于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并不构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且对于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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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岑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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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大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邬大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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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桐庐御宇之谜度假村有限公司、陈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分红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且陈某确认收到了相应款项,现原告依据《分红权转让协议》中相关条款,认为因陈某在投资期限内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故要求陈某按照投资额回购其分红权。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条款的认定,现有证据显示,除与桐庐项目相关的诉讼案件之外,陈某所涉仲裁案件已达24起,其中9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认定陈某本人存在涉群体性诉讼且未能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之情形,该情形足以使原告对陈某所发起的桐庐项目的运营前景及运营风险存有质疑,故陈某辩称上述案件数量和案件标的额对众筹项目而言均不构成重大仲裁或诉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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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厦门寻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方是否为被告厦门寻购公司以及被告潘某某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经过公证书显示,企业在京东金融平台账户进行注册需对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并上传身份证照片,通过身份认证后方可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再进行登录,登录后需对企业进行实名认证并安装数字证书,均需向企业联系人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进行验证。完成上述操作后才可以在上海京汇公司京东金融平台上签署相关合同。而从上海京汇公司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过程的说明以及网银在线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来看,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前亦需潘某某进行相应的实名认证,该环节具体流程系个人上传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核实真实后要求提供手机号和银行卡,再根据银行卡开户时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以及该手机号是否为本人的,以及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与其本人的手机号是否一致来通过认证。对此,上海京汇公司提交了潘某某的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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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协议书的效力。2015年12月20日前,原告名下在本市有涉案房屋及铜川路房屋两套房屋,如再购买其他产权房屋即属于限购对象。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原告于2016年1月另购买了金沙江路房屋。从原告名下房屋的情况及就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及购买金沙江路房屋的过程来看,原、被告所签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的真实意思应为先由被告代持原告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再由双方共同将涉案房屋出售,原告得二分之一的售房款。基于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就涉案房屋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双方履行协议书的行为,双方之间并不具有真实的买卖房屋的意图。  关于折价款是否应由被告、第三人共同支付。根据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未能于被告代持期间变卖处置的,被告应向原告按市场价支付代持房产份额的折价款,原告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即归被告。至2018年6月30日,涉案房屋未能变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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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2013年2月25日、3月27日的转账凭条、2016年6月27日原告支付的签购单、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书写的借条等证据,证据之间构成了证据锁链,相互印证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依法成立。原告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3月27日两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共转账450,000元至吴允锋律师账户。2016年6月27日,原告共转款两笔共计395,000元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账户,均证明了原告出资代被告聘请律师及代被告进行退赔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和2016年代被告进行退赔的100,000元均为现金支付,虽未有直接转账或交付凭证予以证明,但参照2019年10月29日吴允锋律师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书写的借条进行综合分析,被告在借条中明确了原告于2013年2月至3月期间及2016年6月27日代被告共垫付了995,000元。该借条已经构成被告的自认,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现金50,000元及退赔款现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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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所主张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080号案件与本案无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7705号以及本院(2019)沪0115民初50303号案件均已撤诉结案,未进行实体处理,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姚某某在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姚某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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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国庆与双鸭山中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其出借资金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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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张某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张某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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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已在一审期间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寄送的书面意见,相关陈述内容并未明确构成管辖权异议,而属陈述其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存在困难的答辩意见。而根据《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相关规定,上诉人已同意将其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地址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送达地址,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将高利贷款混淆为信用卡纠纷并要求被上诉人就其诱惑高利贷款的行为进行道歉,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现金分期业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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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白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交了人民币2,000元以作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9年6月6日,原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载明:“2005年5月13日机构‘招商银行’发放的贷记卡(人民币账户),业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6,授信额度20,000元,共享授信额度20,000元,信用/免担保。截至2019年5月5日,账户状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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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针对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部分,任某对信用卡欠款本金及手续费金额并不持异议,异议在于手续费的性质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中国银行普陀支行与任某之间的专向分期业务认定为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并据此以12.5%的手续费为基础计算任某应当支付的利息,将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率认定为逾期利息的利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逾期利息部分,任某主张《银行卡专向分期付款申请表》中未约定有逾期利息,然中国银行普陀支行系依据《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付款协议书》之约定向任某主张违约责任。根据《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付款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书通用条款(双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甲方有权签字人在本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公章即视为对本通用条款的确认,无需另行在本通用条款上签署)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以及该协议书的乙方声明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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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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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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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审法院的传票送达程序,因涉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阳某向浦发银行提供的最后已知送达地址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而阳某在二审中确认,原审法院送达传票的地址与阳某电话通知浦发银行更改后的地址一致,故本院确认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第二,阳某服刑期间为2018年5月至11月,而本案一审诉讼发生于2019年5月,故阳某服刑不影响本案诉讼。且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使阳某因服刑而无法及时还款,也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阳某上诉请求对其服刑期间的各项费用免于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浦发银行主张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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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车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商银行虹口支行建立为购车人办理信用卡分期金融服务的业务关系。根据当事人陈述,车某某公司为工商银行虹口支行提供相应意向客户,由工商银行虹口支行与购车人建立起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张某某与工商银行虹口支行签订《信用卡分期合同》即属双方合作业务内容之一。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车某某公司就购车人的意向及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出具相应调查报告交予工商银行虹口支行,明确提及了张某某的购车用途,与被上诉人调查的情况一致。涉案《信用卡分期合同》由工商银行虹口支行与张某某签字盖章,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信用卡分期合同》约定,若张某某未将资金用于购车用途,工商银行虹口支行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张某某的违约责任。即便如车某某公司所述张某某为获取贷款隐瞒真实借款用途,工商银行虹口支行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撤销权。车某某公司提出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主合同成立并生效,《担保承诺函》作为从合同亦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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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处申领信用卡,经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准发卡,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建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肖某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请要求肖某归还透支本金,且双方均对信用卡所欠的本金数额没有争议,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该项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考虑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再加上分期付款手续费,总和过高,故将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之和折合至年利率不超过24%,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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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董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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