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从借款用途看,本案诉争借款实际用于新某济南分公司所属项目;其次,向昌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的陈某系新某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系为新某公司借调款项,在该《情况说明》的落款处也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进行签署,虽然该《情况说明》落款处写为“上海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公司”,但结合陈某手写的付款明细中所体现的三个项目系新某济南分公司所承接的项目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的“北方公司”系被告对济南分公司的内部称谓具有事实依据。故本院认定,陈某系代表新某济南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

阅读更多...

林某某与上海奇可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时任被告管理人员孙某某和被告财务人员潘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昂奇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当庭核对,对聊天双方的微信使用人身份予以确认,该聊天内容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具有合法性,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其有能力提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从该证据的内容上可见,陈昂奇对应支付原告2017年1月、2月的工资是确认的,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未为被告提供过劳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原告已提供了基本事实的初步证据,被告认为劳务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 ...

阅读更多...

上海大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玉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不具有买卖合同关系。首先,社保缴费信息显示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系刁澎岳用工、缴费单位;其次,根据支付申请单显示刁澎岳为工地负责人;第三,5653号案件中,被告诉称且刁澎岳亦认可其系项目实际承包人。综上,本院认为刁澎岳签字确认收取相应的货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利益主要是归属于被告,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工地上相应的消防器材等货品来源并非源自原告的供货,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关系,现原告自认已收取货款49,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2,073.5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起即有生意往来,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

阅读更多...

丁勇敢与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企业内部工程管理承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按总承包相关条款执行”,现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在扣除弘声公司已经支付政鸿公司75万元后,中顺公司应支付政鸿公司尚欠工程款859,810元,弘声公司在659,810元范围内对上述中顺公司欠付政鸿公司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再审判决确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609,810元,《企业内部工程管理承包协议》未约定总包管理费,但约定企业所得税2.5%由原告一次性包干,原告应得工程款为1,569,564.75元,扣除原告确认的已付款75万元 ...

阅读更多...

上海爱奔物资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债的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而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有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根据《三方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南通一建公司以委托付款的方式交太仓中南公司代为支付,两次会议纪要中也均明确写明太仓中南公司为“代付”,太仓中南公司并没有与南通一建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债的加入的法律特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债务转移需要由债权人同意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而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三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只能表明对于《三方协议》约定的委托代付事宜进行确认,债权人爱奔公司并没有免除南通一建公司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太仓中南公司同意“代付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