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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湘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2016年6月16日经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故原告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本案中,因原告陈某某2014年10月8日入职被告湘中公司时,被告未依法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才进行了补缴,导致原告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伤残津贴,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伤残津贴。现根据沪人社规〔2017〕14号、沪人社规〔201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院确定原告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伤残津贴为61,472.12元(计算公式为4,8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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