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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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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陈达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陈达淑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8097号案件中起诉康复治疗费106200元,该案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达淑康复治疗费90000元的诉请,后本院二审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康复治疗费的认定予以维持和确认。现陈达淑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重庆分公司和公运出租车公司赔偿其康复治疗费90000元,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请的内容来看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若陈达淑认为生效判决中对于康复治疗费的最初认定有误,应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再次提起诉讼,意图通过后诉来否定前诉的效力,故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达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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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王海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 0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王海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华农北京分公司是否应赔偿侯春燕、李素勤、侯春龙被抚养人生活费;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素勤、侯春龙均为残疾人,缺乏必要的生活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华农北京分公司应支付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华农北京分公司主张李素勤、侯春龙的每月残疾补助应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且即便予以扣除,因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以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限,其数额亦不发生变化,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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