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许童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闫国强等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关于首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