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綦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现主要争议案涉续医费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以及本案鉴定费计算是否错误的问题。本院对此评述如下: 一、关于续医费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问题。 依据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吴某现若安装假肢,则无护理依赖;若未安装假肢,则定残后为部分护理依赖。吴某现至今未安装假肢,考虑到其年龄、身体状况,一审法院酌情主张5年院外护理费恰当事实,本案中吴某现再请求安装假肢的续医费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有违公平,本院不予支持。若吴某现确需安装假肢,可待支持的院外护理费到期后选择按照假肢。 二、关于鉴定费计算是否错误的问题。 吴某现因两次鉴定共计产生鉴定费4000元,其中吴某现支付2250元,平安保险綦江支公司支付1750。一审诉讼中,汽运綦江公司同意承担吴某现所支出的鉴定费用,因一审法院已对鉴定费用进行了分摊,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一审确定的王海龙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其二为人保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王海龙各项损失数额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王海龙的误工期间应自其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止。王海龙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标准每月6000元过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参照司机行业的收入情况酌定王海龙的误工费为3万元,数额合理,其他当事人亦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不再调整。 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60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海龙主张护理期应为90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90日护理期,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