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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荫峰 审判员  侯 宇 审判员  宋晓庆 书记员:金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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