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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甲能够当庭认罪,犯罪后能够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本案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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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甲能够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冀ENA738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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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未及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故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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