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平乡县粮食局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职工安置费用75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2015年8月5日的平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设立平乡县发改局,将平乡县粮食局的职责全部划入平乡县发改局。因此,平乡县粮食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平乡县发改局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乡县发展改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平乡县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安置费用755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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